2023-11-26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逐渐从“是否有”转变为“如何”,新时期如何向“更好”发展?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实施意见。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国家保护大局观中具有独特而关键的职责和地位。《意见》强调,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要遵循“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未成年人司法内在规律,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创新发展”的原则。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无止境”的需要,聚焦人民强烈反映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和痛点,基于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和诉讼地位,积极充分履行职责,促进全社会保护协调的形成,促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意见》规定,依法从严从快逮捕和侵犯未成年人犯罪。依规惩治伤害学校安全、监测损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的犯罪。坚持依法严格提出量刑建议,积极提出就业禁令和禁令。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重罪轻判、无罪犯罪、虚假独特教学对策、社区纠正空转等问题,确保处罚到位。进一步推进“一站式”案件处理制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努力创造提前干预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询问受害人同步录音和视频的全面覆盖。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创建了一个未成年受害者“一站式”办案场所。
《意见》强调,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准确认识刑事政策和案件实质,认真核实事实证据,严格掌握认定标准。未成年人独特的检察制度要深入落实。正确可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按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自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制度总体可用率已达80%以上。加强未成年帮教机制建设,建立未成年帮教外地流动合作机制。推进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涉制度。探索建立检察制度与专科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专科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正作用。
根据《意见》,未成年人刑事实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由未成年人检察单位统一处理,是促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要体现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要点,稳步推进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完善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各省检察院可以选择最好的试点区域,建立试点“升级版”,促进试点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实验田”向“示范田”的转变。自2021年起,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制度全面推进。
《意见》注重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作为“一把手”项目,无休止地抓落实。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沟通合作,积极推进和完善各项制度,完善问责机制。要深刻认识和督促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本质上是切实落实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法规,产生政冶、法制、检察监督的“三个主动”,以侵犯案件为突破口和突破点,以“一号检察建议”为牵引,促进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管理。全面落实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和上岗检查制度,构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区的作用,逐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区”的全面覆盖,建立上下一体化、合作联动、及时有效的工作模式。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维护的法律监督,加强对非法传播网络和不良记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监督、宣传报告侵犯未成年人利益、娱乐场所、网吧、酒店非法接待未成年人监督,努力实现“处理案件、整改”。
《意见》进一步指出,要广泛开展未成年法治宣传教育,有序推进检查员担任法治副校长。到2020年底,全国四级检察院领导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将成为法治副校长。要正常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会同教育部发布“法治进校园”工作意见,推动“法治进校园”规范化、系统化。未成年法治教育的内容要不断完善。加强法治教育课程研发,建立未成年普法开放课程库。加强未成年法治教育的线上线下数据平台,产生未成年法治教育和实践的系统工作模式。
《意见》还强调,要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系统化、标准化,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建设。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没有专门的检察院,应当有专业的未成年人检察处理小组或者独立的检察官。案件处理小组实行内部独立考核管理,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做好工作。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管理。推进“逮捕、诉讼、监督、预防、教育”一体化工作计划,建立审查、逮捕、核查、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救助工作,由同一检查员办案组或独立检查员按照规定承担。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制度标准。研制未成年人检察实例,推进“智慧未检”建设,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意见》还提出,要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建设,完善社会支持体系试点,努力实现2021年社会支持体系在重点地区和重点地区的广泛应用。积极推进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有效衔接工作。
《意见》最终加强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未检察队伍管理、未检察理论研究与国际合作、未检察探索与创新、宣传等系统标准。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检察院:
请联系实际,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观念,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新时期检察工作总体部署,全面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效率。
1、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
1.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情况和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中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党和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变化,取得了历史成就,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加快了对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保护和援助未成年受害者的变化;从宽松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逐步改变准确教育、依法处罚、合理纪律、促进维护;从传统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到灵活使用各种手段,全面开展司法保护变化;从注重围绕“人”的犯罪预防,到更积极地促进社会治理的创新变化;从法律监督到沟通合作,凝聚各方力量变化;积极从下到上推进各地检察制度,加强高检院顶层设计,全面推进变化。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未成年人检察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框架。随着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人们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提出了许多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是否有”到“如何”再到“更好”。十九届四中全会制定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未成年人保险》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改变,将给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的更重要任务。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司法理念、专业技能、案件处理效果、机制创新、监督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与新时代和新要求仍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目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容乐观和复杂,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频繁发生。重要和邪恶的案件经常发生。未成年人保护不依法、执法不严等问题较为普遍,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未成年人国家保护大局观中具有独特而关键的责任和地位。责任和任务更加复杂,核心义务更加明确。我们必须努力进一步把握和做好工作,显著提高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取得新的、更高的成绩。
2.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观念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出路、重自立”的总体要求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广泛发展,为确保未成年人法律的全面实施做出贡献,真正形成全社会保护合作,促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3.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
3.新时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将党的绝对领导植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全过程,完成讲政治、顾大局、治理、促保障的统一。充分利用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积极充分履行职责,基于检察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和诉讼地位,促进未成年司法的发展和进步。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热点、难点和痛点,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供给侧结构的改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归属感。
——坚持未成年司法的内在规律。在未成年利润最大化理念的指导下,实施案件处理、监督、预防、教育、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教育、纪律有机统一,进一步促进未成年人的双重、全面、全面的司法保护。实施系统案件处理与社会维护相结合,完成社会支持的系统支持、优势互补、共享建设,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整合案件,促进解决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社会问题,坚持监督不替代,促进工作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凝聚家庭、大学、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维护能量,产生未成年人整体保护观,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坚持创新发展。根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无止境”的需要,促进统筹规划与基层创新相结合,进一步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产生大量的经验和方法,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充满活力。
二是严惩侵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4.依规从严从快逮捕和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严厉查处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反动势力,将极端思想传递给未成年人,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恐怖活动犯罪和极端犯罪。突出打击侵犯未成年人、绑架、绑架儿童、成年人笼络、驱使未成年人参与犯罪组织、组织未成年人乞讨或者开展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犯罪。依规惩治伤害学校安全、监测损害、伤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的犯罪。坚持依法严格提出量刑建议,积极提出就业禁令和禁令。上级检察院应当坚持重大案件上市监督,加强跟踪指导。坚持和完善重要疑难案件的快速响应,干预侦察,引导取证机制。根据典型案例讨论、同堂培训、司法政策一体化实施等形式,加强与侦察、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凝聚共识,统一司法规模,共同努力。
5.加强刑事诉讼监督。树立“办案监管、办案监管”的理念,扩大监管线索来源,完善监管方式,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必须监督和纠正违反诉讼程序特别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程序要求,侵犯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行为。重视加强与公安部门执法案件处理管理中心等平台的沟通对接,广泛开展备案监督和调查活动监督,重点监督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不立案、不立案、不侦查,有罪不查、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重罪轻判、无罪犯罪、虚假独特教学对策、社区矫正空转等问题,确保处罚到位。
6.深入推进“一站式”办案制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努力提前干预侵犯未成年人的案件,询问受害人同步录音和视频的全面覆盖,努力提高一次理解的比例,防止二次伤害的减少。会同公安部门、妇联等部门积极推进集未成年受害者接受理解、生物样本获取、全身检查、心理指导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援助机制建设。2020年底,各地市(州)至少创建了一个未成年受害者“一站式”办案场所。
7.提高未成年受害者的护理和救助。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国家司法援助的意见》等规定,完成符合条件的目标援助全覆盖,重点加强对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民工子女等受害者的照顾和援助。积极协调职能单位,依托社会力量,提供身心恢复、生活安装、复课就业、法律支持等多种综合援助,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改变现状。与司法行政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未成年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
三、依规处罚,准确帮助未成年人犯罪
8.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摆脱简单从宽、纯粹打击和帮助教育的形式化趋势。对主观恶大、犯罪质量极端、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要依法惩处,及时管教,充分利用酷刑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于主观邪恶少、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要按照规定从宽,实施精准帮助教育,促进社会成功回归。牢牢把握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规范,深入分析未成年人生活环境和犯罪心理,了解个案情况,将党和政府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统一政策和标准个性化、准确地应用到各司法案件中。对未成年人涉黑涉恶案件,要准确了解刑事政策和案件实质,认真核实事实证据,严格掌握认定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果断不予认定。对未成年人构成黑恶犯罪并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逐级报省检察院审查。
9.深入落实未成年人独特的检察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可用逮捕的严格控制,科学把握社会风险、拘留必要性和帮助教育可行性。改进社会研究的收集和验证方法,科学评价研究质量,处理调查报告的形式化和单一性,努力创造全面的社会研究覆盖,充分利用社会研究在案件处理和教学中的参考作用。提高适合成年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培训,促进适合成年人建立稳定的团队。委托心理、社会工作者等领域的专家进行心理指导、心理评价等工作,标准应用心理指导、心理评价协助案件处理方法。牢牢把握不符合条件的意义和价值,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用性,确保不断增加可用性比例。落实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配合公安部门和人民制定有关犯罪记录封存的有关规定,和谐监督公安部门按照规定出示无犯罪记录的有关证明,并结合司法案件处理实践,适当提出修改和完善保存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10.准确可用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履行核心义务,表达符合未成年人思维能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作用,帮助其选择,保护未成年受害人依法参与、监督、救助的权利。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分离的作用,按照规定积极使用相对不符合条件的。拟提起公诉的,在按规定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探索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自2020年以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制度总体可用率已达80%以上。
11.完善未成年帮教机制建设。探索互联网 “帮教方式,促进未成年人帮教内容和方法的多样化。引进人格鉴定、心理咨询等方式,提高帮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加强对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的调查和帮助教育,大力开展诉前观察和帮助教育,扩大不捕捉和相对不后跟踪的帮助教育,围绕刑事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进行帮助教育。探索帮教工作的案例化处理。建立未成年人帮助教育外地流动合作机制,共同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指导、监督调查、社区矫正监督等工作,确保公平司法保护。
12.推进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涉制度的建立。加强与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的合作,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信息交流、线索转移和早期治疗制度,促进未成年人临界预防、亲子教育、维护处罚等有机联系的分级干预制度的完善。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专业学校建设和专业教育的意见》,积极推进招生对象、入学程序、效果评价等难点的处理,探索建立检察制度与专业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切实落实维护、教育、管教,充分发挥专业学校独特的教育矫正效果。全面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提高监护能力,落实监护责任。
四、不断深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改革

13.充分发挥统一集中处理的特点和优势。未成年人检察单位集中办理未成年人刑事实施、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是促进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客观需要。在办案监督的同时,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帮助和援助。落实未成年利润最大化理念,更加主动、立即、高效地监管。重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线索,充分发挥与传统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密切相关的效率优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14.突出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要点。认真执行《社区矫正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必要的拘留核查,掌握派出检察、巡回检察等形式,加强对拘留中心和未成年犯罪管教中心控制未成年人活动的监督,配合未成年人教学,促进未成年人拘留、管理和教育的实施。加强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以纠正脱管漏管、落实独特的矫正措施为核心。有效加强对未成年人养育、收留、继承、教育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监督,加强对未成年人重要权益家庭审判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民事行政权益保护的监督。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输等领域损害许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须积极适当地开展公益诉讼。
15.稳步推进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原则上,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检察制度可以由未成年人检察单位办理。没有专门的机构,由未成年人检察处理小组或独立检察官办理,其他单位给予大力支持和合作。实施范围有序推进,适度扩大。符合条件的地区,可在省检察院领导下开展试点工作。各省检察院可以选择最好的试点区域,建立试点“升级版”,促进试点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实验田”向“示范田”的转变。上级检察院应当认真承担指导义务,总结和分析基本试点成果和经验,推出一批反映未成年人检察特点的指导案件和经典案件,研究和解决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及时向高等检察院报告相关情况。自2021年起,全国检察系统全面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
16.完善统一集中办理工作的规范化。研究部署统一集中的工作业务指导,确立案件范围、履行职责的方式和工作要求。加强与公安部门、人民、民政、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单位的合作,完善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单位的分工责任和密切合作制度,建立内外信息通知、线索转移、协商沟通、对接适用制度,形成合力。时机成熟时,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统一集中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指导意见。
五、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
17.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监督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作为各检察院的“一把手”工程,无休止地抓落实,努力工作,确保刚性。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沟通与合作,履行各自的职责,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及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研究检查,创建问题整改清单,限期监督整改。积极推进和完善预防、早期发现、有效处置的制度,跟踪监督的实施。完善问责机制,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渎职人员,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充分了解监督实施“第一检察建议”的本质要求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真正形成政治冶炼、法律和检察监督“三主动”,以侵权案件为突破,突破点,以“第一检察建议”为牵引,促进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管理。
18.全面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和上岗检查制度。加快和完善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性报告制度,敦促有关部门和各机构及其员工严格履行报告责任,深入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积极沟通协调,与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合作,建立职工等特殊岗位查看损害等违法纪律信息制度,统一管理,建立检查程序和相应责任,建设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防火墙”。
19.充分发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区的作用。在专区的帮助下,立即接受未成年人的刑事投诉、投诉和司法援助线索。进一步明确未成年线索的审理、转移和响应步骤,严格遵守“七日内响应、三个月响应”的要求,及时接受,逐步分离,依法处理,确保一切都有回复。根据实际要求,逐步完善功能,升级方法,逐步推进“未成年司法保护区”全覆盖,构建上下一体化、合作联动、及时有效的工作模式。
20.加强对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监督。在检察处理案件的基础上,制作传播网络违法不良记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监督、宣传报告侵犯未成年人利益、校园安全管理和文化市场管理、娱乐场所、网吧、酒店等场所非法接待、保留未成年人等关键问题,加强监督,促进高效整改。探索督促教育行政部门、高校、家庭按照适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形式妥善处理未成年人退学的教育问题。有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应当按照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的规定进行法律监督,努力实现“一案整治”。加强对未成年人案件特征、原因和趋势的解读,尽快发现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提出有意义的决策参考。落实地方党委专项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适当公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六、广泛开展未成年法治宣传教育
21.有序推进检查官兼任法治副校。到2020年底,全国四级检察院领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兼任法治副校全覆盖。在重庆检察系统“莎姐”团队等地推广经验,鼓励和吸收其他单位检察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入法律宣传团队。与教育部等部门合作,颁布检查员担任法治副校的工作制度。各检察院应当督促法治副校长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法治教育的有效性,积极协助高校制定法治教育计划,建立法治教育课程,促进法治教育和法律法规管理能力的提高。
22.正常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认真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促进学校检查合作和社会检查合作,制定法律普及活动周期表,扩大覆盖面,努力满足农民工子女、留守子女、退学闲暇未成年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等群体的法律教育要求。“菜单式”法治教育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充分利用“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团的功效,及时开展重点巡讲活动。会同教育部发布“法治进校园”工作意见,推动“法治进校园”规范化、系统化。
23.不断完善未成年法治教育内容。加强法治教育课程研发,建立未成年普法开放课程库。组织编制校园欺凌、损害、毒品危害、网络欺诈、“校园贷款”等热点问题的法治教育教材。歌曲、戏剧、微视频短视频等作品,鼓励写作,拍照保护未成年人主题。会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继续做好未成年法治节目《守护明天》,拓展节目选题,创新叙事方式,丰富叙事内容,打造特色品牌。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网络法治教育平台,提高平台的普及率和利用率。与司法行政、教育等单位合作,推进未成年法治教育基地建设,灵活运用知识教学、体验教学、实践模拟等形式,提高法制基地的教育效果。联合推出优质法制教育网络课程,灵活运用教育系统平台。完善未成年法制教育线上线下数据平台,产生未成年法制教育和实践系统化工作模式。
七、继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系统化标准化建设
24.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组织体系建设。省级城市、大城市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认真落实高检院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没有专门的检察院,应当有专业的未成年人检察处理小组或者独立的检察官。案件处理小组实行内部独立考核管理,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的名义做好工作。对于未成年人检察任务量大幅增加的新形势,各地特别是基层检察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配置和案件处理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内部机构的经营标准,实行检察官司法责任制。
25.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管理。以工作效率和教学效果为基础,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单独评价和指标体系。省检察院要研究部署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和独立检察官的履职情况进行独立点评。推进“逮捕、诉讼、监督、预防、教育”一体化工作计划,建立审查、逮捕、核查、法律监督、犯罪预防、教育救助工作,由同一检查员办案组或独立检查员按照规定承担。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范围,原则上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检察组统一处理所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损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完善涉及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处理制度。推进案件处理方法和专项文件改革,探索未成年人检察独特业务逐步纳入案件管理机制。对未成年人检察案件进行质量评估,有效降低“案件比例”,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质量。
26.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处理制度标准。修订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指引(试行)》。制定并发布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黑恶犯罪、未成年毒品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的标准或实施意见。牢牢把握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规律,不断完善未成年人言语证据的验证和区分标准。
27.研制未成年人检察实例。按照“一案胜于一打文件”的思路,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难点和热点话题,增加指导案例和经典案例的研究和编制范围。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件指导的规定》,做好案件的发掘、选择、储存和提交。提升实例观念塑造,针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做好精典工作,成为经典案例。建立全国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库。省检察院应当对经典案件进行总结和公布。
28.推进“智慧未检”建设。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单位应用检察系统统一业务软件系统2.0版工作。加快未成年帮教维权平台建设。探索引进区块链应用,提高独特制度实施、犯罪预防、教育援助等工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重视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的建设和应用,加强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未成年人犯罪、监测损害和缺乏、未成年人网络等问题的分析和判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的智能水平。
29.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交流与合作。做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援藏援疆工作。加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人员交流,促进省际、市际未成年人检察单位配对建设,指导市辖区、京津冀、长江经济圈、少数民族地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联系,举办未成年人检察BBS,总结和探索特色发展道路。国家未成年人检察专家、骨干人才赴工作相对滞后地区指导支持,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全面发展。
八、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建设
30.完善社会支持服务体系试点。认真落实《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合作框架协议》,加强与各共青团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完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路线和机制。重点关注未成年司法社会专业机构实体化运作和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司法保护的内容和步骤,进一步创新工作模式,创建实践样本。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监督,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重点地区、重点地区实现社会支持体系的普遍应用。
31.不断规范社会支持体系工作。与有关部门合作,制定全国未成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指导和评价标准。促进服务资金纳入办案预算,完善绩效管理和人才激励机制,确保司法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持续稳定。建立检察制度,参与司法社会工作者人才培养机制,将社会调查员和家庭教育指导员纳入培训范围,促进专业水平的提高。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促进未成年人检察(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建设,实现合理的资源综合和线索的立即转移。
32.未成年观护基地建设标准。完善和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鼓励外来人口多的地区根据工作需要在社区和企业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开展深入支持教育、技术培训等活动。研究发布检察系统未成年观察基地建设实施意见、标准观察步骤、内容和资金保障。
33.促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协调机制的建立。充分发挥检察制度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职能定位,积极履行职责。争取党委政法委员会、协调、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海关工作委员会等单位,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中的重要常见问题,完成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有效联系。认真执行高检院与全国妇联签署的《关于建立共同推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合作机制的通知》。
九、认真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34.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各检察院党领导小组应当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纳入关键议程,制定中长期计划,每年至少征求一次专业工作报告,研究解决遏制未成年人检察发展的关键问题。检察长要亲自出面,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和谐相关部门处理重点问题。主要医院领导要抓好一线、重点、深入,组织落实党组工作部署,指导和确保未成年人检察人员按照规定充分履行职责。
35.完善未成年人检察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扩大覆盖面,加强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导,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的综合业务水平。充分利用“检答网”,立即解答疑惑。提高岗位培训,每三年举办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省检察院定期举办省(自治州、市辖区)业务竞赛,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热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专家人才。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人才库,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骨干提供成长成才平台。为了保持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留在未成年人检察岗位上,充分利用未成年人检察线的先进模范、全国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竞赛的模范能人、“法治进校园”全国巡回演讲组成员、“守护明天”发言人等“传递帮助”的效果。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建设,发展现有特色品牌,提高示范带动效果。
36.认真做好廉政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检察队伍廉洁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及时调查未成年人检察单位廉洁政府的风险点,加强制度笼子。建立健全未成年检察官权力清单和案件审批制度,检察长、主要检察长和部门领导认真履行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干涉和考虑案件的“三条规定”,确保所有必要的案件都得到考虑。
37.重视理论研究和国际合作。充分利用高等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委员会和国家未成年人检察专家顾问的作用,凝聚法律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能量,提高未成年人检察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积极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司法课程建设。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研究基地建设,鼓励各检察院开展相关研究方案。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险》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变更,并结合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高检院大力开展重大课题研究,适当提出《未成年人司法》、《未成年人刑法》等法律建议稿,并向社会发布。加强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救助儿童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考吸收海外成功经验。
38.鼓励探索创新。高度重视创新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独特领导和示范作用,建立尊重创新、鼓励创新的激励制度。加强对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指导、评价和调查,及时总结标准,产生可靠的经验,改进和推广。
39.做好宣传工作。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检察行业的思想工作,建立预警、应用和处置机制。灵活运用传统媒体、“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讲述未成年人检察故事。根据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公布等形式,利用“六一”等重要时间节点,介绍检察制度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工作措施和成果。加强宣传工作中的隐私保护,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正确对待舆论方向,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检察工作”、“检察文化”、“检察新闻宣传”的有机统一。